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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剑与李如庆、孔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李如庆,孔金娥,李英,李梦婕,李某,虞惠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314号原告:叶剑,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洪春、王嘉,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庆,男,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孔金娥,女,汉族,1949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李英,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李梦婕,女,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李某,女,汉族,2002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虞惠兴,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斯佳、毛先敏,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剑诉被告李如庆、孔金娥、李英、李梦婕、李某、虞惠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0元,由原告叶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