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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韦金妹、林利花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林利梅,林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妹,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系被执行人林加建之母亲。申请执行人林利花,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系被执行人林加建之妹。申请执行人林利小,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系被执行人林加建之妹。申请执行人林利梅,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系被执行人林加建之妹。被执行人林加建,男,壮族,农民,住天峨县。申请执行人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林利梅与被执行人林加建分家析产纠纷[(2017)桂1222执250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字1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原告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林利梅共同分得林加建现存于天峨县八腊瑶族乡移民站的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生产开发资金共计人民币30757.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林加建下落不明,未能将《移民补偿手册》交给申请执行人,致使该案判决无法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与协调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申请人已将判决书确认分得的移民开发资金领到手,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