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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跃明、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芦跃明,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芦跃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艳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2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芦跃明、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51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51号B2#,面积为67.89㎡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