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兴、鞠佳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鞠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兴,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2007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08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撤销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0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1日因聚众斗殴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00元;2014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0月20日因砍伤杨某、张某1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0元;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晓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鞠佳东,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1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因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3月24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7日对鞠佳东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显军,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及开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兴、鞠佳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华、书记员夏邦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及其辩护人李晓辉、被告人鞠佳东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兴与被告人鞠佳东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兴的对象张冬雪因琐事生气离家出走,晚上李兴打电话联系张冬雪,张冬雪关机,李兴与刘洋、叶某、于某2一起找张冬雪未果。2016年8月21日中午,李兴与刘洋、叶某、于某2一起吃饭,席间李兴说”吃完饭后我去找张冬雪,张冬雪走之前最后接触的人是于果(杨某的对象),找到于果就能找到张冬雪了”,刘洋、叶某、于某2三人没说什么。吃完饭后,李兴给鞠佳东打电话,让其帮助找张冬雪,鞠佳东答应帮助去找,李兴等开车到亿缘二手车交易中心,接上鞠佳东,在车上李兴给印某打电话询问是否知道杨某家,印某说知道,李兴等人开车到梦之幻发廊接上印某。在去杨某家途中,鞠佳东问李兴”干仗吗”﹖李兴说”不知道”,鞠佳东说”用带点家伙什吗”﹖李兴说”带不带随便”,鞠佳东说”先到我公寓”,刘洋开车到鞠佳东居住的公寓,鞠佳东、叶某上楼,鞠佳东用纸提袋包着一把菜刀上车。约17时许,被告人李兴与鞠佳东、叶某、于某2、印某等人来到开鲁县开鲁镇杨某家,找杨某对象于果质问张冬雪下落,到屋后,李兴质问于果,当时杨某在床上坐着手里拿着带着黑色布质刀鞘的砍刀,杨某对面坐着手里拿着一样砍刀的张某1,杨某说”你别动她”,李兴上前一步并说”动她咋的”,杨某首先拿带刀鞘的砍刀砍了李兴右胳膊一下,李兴对身后的鞠佳东说”把刀给我”,李兴用鞠佳东递给的菜刀砍了杨某左脸耳朵附近一刀;张某1见状用砍刀砍了李兴后背一刀,李兴回身砍了张某1脑袋顶部一刀;杨某往门外跑时砍了李兴右侧屁股一刀,李兴回手砍了杨某胳膊一刀。杨某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1、面部砍伤;2、面神经分支损伤;3、腮腺损伤;4、左眼外伤性眼睑闭合不全;住院九天好转出院。张某1经开鲁县医院诊断:头部刀砍伤,住院七天好转出院。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X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李兴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损失17000.00元;赔偿杨某各项损失65000.00元。鞠佳东亲属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5000.00元。张某1、杨某谅解了被告人李兴、鞠佳东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兴及其辩护人李晓辉、被告人鞠佳东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显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印某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证人于某2、叶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兴的供述、鞠佳东的供述、杨某、张某1诊疗资料及病例、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物证清单、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通刑终字第185号、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开刑初字第75号、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狱政科证明文件、李兴赔偿张某1赔偿凭证、收据、归案情况说明、法庭出示调解书、撤诉书、谅解书等证据。经查,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联系,故全部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于某3、印某、何某、邢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部分予以采纳,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一致部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鞠佳东提供刀具,被告人李兴持刀致二人受伤,其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鞠佳东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作案工具,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鞠佳东适用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李兴及其辩护人”对李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李兴在本案中系主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其辩护人”对李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鞠佳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对鞠佳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鞠佳东系从犯,其指定辩护人”对鞠佳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鞠佳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金龙审 判 员 杜凤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家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