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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江,王建生,申建新,王庆昌,周庆东,刘东錡,张大红,宋静海,郭建林,赵成生,郝建军,姜用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杰,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江,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生,男,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建新,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昌,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东,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錡,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红,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静海,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林,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生,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军,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用平,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江、王建生、申建新、王庆昌、周庆东、刘东錡、张大红、宋静海、郭建林、赵成生、郝建军、姜用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