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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春林破坏交通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林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00号罪犯李春林,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春林不服,提出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春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判决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奇审判员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