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艳群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6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群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