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57号原告:曹某,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某,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3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