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大程建材有限公司与曾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大程建材有限公司,曾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大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建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曾谋波(曾用名曾波),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大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9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谋波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谋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