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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蒲顺与张振卉、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蒲顺,张振卉,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971号原告:张蒲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魏县魏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魏县。系张蒲顺的儿子。被告:张振卉,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张俊杰,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张蒲顺与被告张振卉、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蒲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蒲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蒲顺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