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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建福与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福,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住新疆吉木乃县186团。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法定代表人张大水,总经理。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负责人:刘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福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0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李瑛审判员徐雷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曾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