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万梦柯与闫雪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梦柯,闫雪薇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977号原告:万梦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雪薇,女。原告万梦柯与被告闫雪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梦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梦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万梦柯负担。审判员 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加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