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池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78818540Q。法定代表人:钱圣丰。被执行人池万林,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华街***号,身份证号:330325197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池万林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池万林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沙河九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2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经过查询,因被执行人九江���联华工贸有限公司、池万林暂无履行能力,通过终本约谈,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