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国栋与贾志远、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栋,贾志远,徐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438号原告:钱国栋,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远,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徐志琴,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栋与被告贾志远、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国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志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志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