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军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831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旗出庭支持公诉,赵军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军红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林州市龙山路与老城西环交叉口北50米路段时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军红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赵军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赵军红供述、证人管某、侯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抽血照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赵军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赵军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军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