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黄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51号罪犯黄进,男,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了(2012)邻水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262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0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5)达中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21年6月1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黄进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进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从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底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