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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2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爱国、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国,徐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2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徐永华,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永华及其妻付秀丽银行存款各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华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华之妻付秀丽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