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百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郭秋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百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郭秋朝,刘发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百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邑县万成村。法定代表人:郭秋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秋朝,男,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发展,男,1963年7月1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石家庄市百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郭秋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百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郭秋朝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高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入库单》《证明》均没有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偿还货款,系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