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小艳、刘玉琴、牛小伟、牛小平与王仲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艳,刘玉琴,牛小伟,牛小平,王仲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牛小艳,女。申请执行人刘玉琴,女。申请执行人牛小伟,男。申请执行人牛小平,男。被执行人王仲学,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仲学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小平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仲学偿还借款人民币4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仲学身患重病,正在治疗期间,且经本院“总对总”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仲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小平等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仲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薛妙香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