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津滨雅都公寓1门2A、3A。法定代表人李艳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尹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1号库及所属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玉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尹建民、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沃德进口商品保税展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朗坤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19108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