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某票据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邓流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证据有变化,于2017年8月2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小东审 判 员 邓明聪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