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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某票据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邓流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证据有变化,于2017年8月2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小东审 判 员  邓明聪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