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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河、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河,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刘河,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河诉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