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渭南市果茶食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渭南市果茶食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果茶食杂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利,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国华与渭南市果茶食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国华强制执行申请事项无依据。因此,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