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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仲莲、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莲,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仲莲,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凤忠,男,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仲莲等六人与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凤忠妻子王金叶(身份证号:)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