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仲莲、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莲,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仲莲,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凤忠,男,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仲莲等六人与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许凤忠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凤忠妻子王金叶(身份证号:)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