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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938号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台前县后方乡后方村北。法定代表人:赵兴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12日,被告耿某某从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整,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偿还,电话也不接,避而不见。为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将本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某某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耿某某向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耿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被告耿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有被告耿某某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耿某某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某某偿还原告台前县泓宇建业商砼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耿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仝兴合审 判 员  杨贺彬人民陪审员  仝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