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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国权与徐志蕊、昝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权,徐志蕊,昝守培,陈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061号原告:程国权,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衍利,清丰县司法局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蕊,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昝守培,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陈广伟,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程国权与被告徐志蕊、昝守培、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国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程国权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陈广伟,被告陈广伟下落不明,且原告程国权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