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宋昊鸿、宋同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宋昊鸿,宋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XX,女。被执行人宋昊鸿,男。被执行人宋同伟,男。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303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昊鸿、宋同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以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