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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潘裕俭与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裕俭,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300号原告:潘裕俭,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潘裕俭,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新都心苑*号楼***户。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德丰路8号268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裕俭、车素珍与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潘裕俭、车素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裕俭、车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裕俭、车素珍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