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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图们中兴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图们中兴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073号原告:珲春市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秦学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章,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图们中兴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芦继捷。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图们中兴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