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德瑞与王玉梅、鲁山县奥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德瑞,王玉梅,鲁山县奥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申德瑞,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卢新志,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玉梅,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鲁山县奥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鲁山县四棵树乡土楼村刘门组,法定代表人王亮。被告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商贸街西第三号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许好雷。原告申德瑞诉被告王玉梅、鲁山县奥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联系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德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