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栾兆珂与范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兆珂,范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11号原告:栾兆珂,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范贺华,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兆珂与被告范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兆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栾兆珂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