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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栾兆珂与范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兆珂,范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11号原告:栾兆珂,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范贺华,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兆珂与被告范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兆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栾兆珂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