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忠城与伊春市新青区房屋拆迁办公室行政拆迁赔偿纠纷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高忠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再审申请人高忠城因诉伊春市新青区拆迁办公室拆迁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忠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对被拆迁的房屋有居住权,未经其同意伊春市新青区拆迁办公室将他居住的房屋拆掉是违法拆迁,造成其财物及维修费用损失2.5万元,应予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释》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高忠城起诉请求判决对伊春市新青区拆迁办公室违法拆迁给其造成损失2.5万元予以赔偿,因诉争房屋征收部门系伊春市新青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该机构属于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不是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调查笔录中明确告知高忠城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不同意变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高忠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忠城��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炳恒审 判 员 李 赟审 判 员 王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常 伟书 记 员 郭昱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