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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邵艳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邵艳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3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号。主要负责人:韩立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燕泓,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刚,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艳玮,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号码330103199107290020,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邵艳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