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戴秋中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秋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99号罪犯戴秋中,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秋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由被告人戴秋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33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戴秋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戴秋中的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戴秋中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和现金存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秋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