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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李晓蔚与付春霞、王月兰、付安平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蔚,付春霞,付安平,王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财保46号申请人:李晓蔚,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春霞,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安平,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月兰,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晓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付春霞、付安平、王月兰位于新疆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142幢262号的楼房一套,或冻结被申请人付安平、王月兰的退休工资。申请人李晓蔚以其自有的,位于奎屯市乌尔迈克85幢341号的楼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付春霞、付安平、王月兰位于新疆奎屯市乌尔迈克小区142幢262号的楼房一套,或冻结被申请人付安平、王月兰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李晓蔚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奎屯市乌尔迈克的楼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新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