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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629号自诉人路某,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53年3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高某,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48年1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路某以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路某以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法院,后被告人高某能主动与自诉人和解,并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路某提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高某刑事责任,并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其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路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冀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