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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自友与被告张万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自友,张万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47号原告:魏自友,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松(系魏自友的儿子),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万来,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均(系张万来的儿子),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魏自友与被告张万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魏自友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魏自友以都是一个村的村民,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魏自友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