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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仍占与叶根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仍占,叶根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741号原告:史仍占,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叶根应,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史仍占与被告叶根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史仍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晗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