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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岳靖峰、温县豫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岳靖峰,温县豫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030号原告: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张松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豪,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靖峰,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告:温县豫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大玉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常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靖峰、温县豫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八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