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98号原告张某1,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张某2,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