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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98号原告张某1,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张某2,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