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廖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廖永明,周建平,曾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5339G。法定代表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永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曾文贤,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与廖永明、周建平、曾文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