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山县路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县路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5号13252119781208218被执行人:梁山县路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马营乡薛屯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8040014-913252119781208218法定代表人:王允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义与被执行人梁山县路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38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10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8.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山县路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