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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赵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赵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626号原告:吴永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被告:赵雅峰,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与被告赵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永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40元,依法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吴永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