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赵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赵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626号原告:吴永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被告:赵雅峰,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与被告赵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永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40元,依法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吴永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