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淮北市永泰海鲜行与安徽省南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永泰海鲜行,安徽省南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988号原告:淮北市永泰海鲜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安徽省南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永泰海鲜行与被告安徽省南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