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405号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陆海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斌、施方菊,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美,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依法减半收取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