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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大伟、王效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景琛,王大伟,王效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631号自诉人罗景琛,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住新蔡县。被告人王大伟,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人王效棠,男,1951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罗景琛诉被告人王大伟、王效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罗景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罗景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