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耿恋峰与周广顺、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恋峰,周广顺,周国庆,黄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644号原告:耿恋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周广顺,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周国庆,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黄晓丽,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耿恋峰与被告周广顺、周国庆、黄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耿恋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耿恋峰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