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新铿、何启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铿,何启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铿,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启发,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学娟、代理检察员叶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和其朋友官某、何某1、何某2五个人在何某1经营的小吃店内吃宵夜、喝酒后,就提出一起去吴某1的“嗨厢”(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滩涂旁厂房的冰库)吸食毒品、唱歌等。当五人到达“嗨厢”时,吴某1、张某1等九人正在包厢内吸食氯胺酮。被告人陈新铿出资200元、被告人何启发出资300元给包厢经营者吴某1作为五人的包厢费,被告人陈新铿从身上拿出一小瓶氯胺酮倒在一个木盘子上,并与被告人何启发及官某、何某1、何某2一同吸食木盘中的氯胺酮。而后其中一人通过张某1联系了叶某1、雷某2、雷某1、刘某1四个女青年到包厢内陪他们喝酒、跳舞、吸食氯胺酮。当晚,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新铿、何启发、官某、何某1、何某2、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尿液经氯胺酮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为证实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容留多人吸食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铿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随身携带一瓶“K粉”。被告人何启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和官某、何某1、何某2五个人在何某1经营的小吃店内吃宵夜、喝酒后,提出一起去吴某1位于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滩涂旁厂房的冰库改造经营的“嗨厢”吸食毒品、唱歌等。被告人陈新铿出资2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何启发出资300元人民币共同给包厢经营者吴某1作为五人的包厢费。进入包厢后,被告人陈新铿从身上拿出一小瓶氯胺酮倒在一个木盘子上,并与被告人何启发及官某、何某1、何某2一同吸食木盘中的氯胺酮。后其中一人通过张某1联系了叶某1、雷某2、雷某1、刘某1四个女青年到包厢内陪他们喝酒、跳舞、吸食氯胺酮,直至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及官某、何某1、何某2、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的尿液分别经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公安机关在查获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时查获了氯胺酮毒品四袋共计8.68克并依法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滩涂旁厂房系他建造,厂房中的冰库被其改造成“嗨厢”供给他人使用。2017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陈新铿用微信与他联系,告知他晚上要带人至包厢“嗨”。当晚21时许,张某1与他联系告知当晚同张某2数人也要到包厢“嗨”。半小时后,张某1、张某2到包厢,他将之前别人吸食后留下的“K粉”倒入木盘中供张某1、张某2吸食。23时许陈新铿带着何启发、官某、何某1、何某2至包厢,由陈新铿与何启发出资共500元作为包厢费。之后,其五人开始在包厢内吸食木盘上的“K粉”,吸食完毕后就在包厢内跳舞,接着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来到包厢,坐下轮流吸食“K粉”后就陪着陈新铿、何启发等人跳舞。5月9日凌晨0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2.证人官某、何某2、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8日晚上21时许,他们和何启发、陈新铿五人在罗源县碧里桥头一小吃店内吃宵夜喝酒,当晚22时许,有人提议去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吴某1的包厢去“嗨”,于是五人便乘坐何某1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过去。进入包厢时,包厢内已有四、五名男子及三、四名女子,包厢内茶几上有两个四方木盘,其中一个木盘内有“K粉”,另一个为空盘。过了一会儿,陈新铿从口袋中拿出一小瓶“K粉”倒入空盘中(官某证实),他们与何启发、陈新铿五人陆续用塑料吸管吸食。期间,他们叫来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陪其5人跳舞、吸食“K粉”。5月9日凌晨0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3.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8日晚上17时许,他们在罗源县碧里乡溪边村一家小吃店吃饭、喝酒。当晚19时许,二人觉得没事做便决定去吴某1经营的包厢“嗨”。他们进入包厢后,包厢内还有吴某1、吴某2及一名牛坑村男子,吴某1拿出“K粉”倒入包厢茶几上的两个木盘中。此后,张某1联系陈某1,叫她带几个女伴下来一起玩,大约半小时后,陈某1陆续带了三名女子进入包厢同他们一起吸食“K粉”。当晚22时许,包厢内进入五名碧里村男子,因他们没有女伴,其中一名男子就叫张某1帮忙再叫四名女子下来一起玩,张某1便与叶某1联系,叫叶某1再带三名女子下来,电话打完以后发现茶几上多了一个木盘,上面也有一些“K粉”。大约半小时后,叶某1带了三名女子进入包厢,与五名碧里村男子一同吸食“K粉”。5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4.证人叶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8日晚上22时30分许,张某1打电话联系她,叫她去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滩涂附近的一个“嗨包”玩。于是她联系了雷某2、雷某1、刘某1一同前往。当四人到包厢时,包厢内已经有十多名男子与女子在唱歌、跳舞、喝酒,茶几上已经有两个装有“K粉”的木盘,她看见这些人都在用塑料吸管吸食,接着她与雷某2、雷某1、刘某1也上去用吸管吸食。5月9日凌晨1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5.证人雷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8日18时许,她从宁德坐车到罗源县城关找叶某1玩,当晚22时许,叶某1接到一个电话后询问她是否要同其一起去乡下的“嗨包”玩,她同意后叶某1又联系了雷某2与刘某1,四人在罗源县凤山镇瑞都大酒店门口附近拦下一辆黑的将载至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滩涂旁的“嗨包”。当她们四人进入“嗨包”时,“嗨包”里已经有十多名男女在唱歌、跳舞、喝酒,茶几上已经有两个装有“K粉”的木盘,她看见这些人都在用塑料吸管吸食,接着她与雷某2、叶某1、刘某1也上去用吸管吸食。5月9日凌晨1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6.证人雷某2、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8日晚23时许,叶某1联系她们二人说去乡下的“嗨包”玩一下,她们同意后,与叶某1、雷某1在“多尔惠”超市附近碰面后步行至罗源县凤山镇瑞都大酒店门口,叶某1拦下一辆黑的将四人载至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滩涂旁的“嗨包”。当她们四人进入“嗨包”时,“嗨包”里已经有十多名男女在唱歌、跳舞、喝酒,茶几上已经两个装有“K粉”的木盘,她们看见这些人都在用塑料吸管吸食,接着她们与雷某1、叶某1也上去用吸管吸食。5月9日凌晨1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7.罗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吴某1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及物品照片、现场示意图、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9日凌晨0时许,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靠滩涂的一仓库内查获一个“嗨包”,当初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17人,并收缴疑似“K粉”毒品共计8.68克。8.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887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冰库“嗨包”内查扣4袋的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成分。9.尿检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及吸毒人员官某、何某1、何某2、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分别经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胶体金法检测,尿检结果均呈阳性。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及吸毒人员官某、何某1、何某2、叶某1、雷某1、雷某2、刘某1因吸毒分别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1.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所查扣的“K粉”净重8.68克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12.通话清单及通话清单分析,证实2017年5月8日18时55分至21时30分间张某1与陈某1有多次通话记录;5月8日19时25分、21时01分陈某1与谢某有两次通话记录;5月8日22时06分至23时02分张某1与叶某1有多次通话记录。13.被告人陈新铿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5月8日21时许,他和何启发、官某、何某1、何某2五人在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桥头一家小吃店内吃宵夜、喝酒,直至22时许,他和何启发提出一起去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冰库”去“嗨”,于是他们五人乘坐何某1驾驶的一辆银灰色小轿车来到吴某1经营的包厢,包厢费用500元由他出200元,何启发出300元,这笔费用系他们五人在包厢内唱歌、喝酒、吸食“K粉”的包厢费。当他与何启发、官某、何某1、何某2五人进入包厢时,包厢内已经坐有三名男子及五、六名女子。随后,他们五人开始喝酒唱歌,他看见茶几上有两个四四方方的木盘,其中一个盘中有“K粉”(约2.5克),他们五人当中不知道谁从身上拿出一小瓶“K粉”倒在另一个盘中,于是他们五人陆续用塑料吸管开始吸食“K粉”。后来他们还交了四个女青年过来陪他们嗨,那四名女青年也吸了“K粉”。直至5月9日0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14.被告人何启发供述及辩解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5月8日21时许,他和陈新铿、官某、何某1、何某2五人在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桥头一家小吃店内吃宵夜、喝酒,直至22时许,他和陈新铿提出一起去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冰库”去“嗨”,于是他们五人乘坐由何某1驾驶的从他舅舅陈某2处借的银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来到吴某1经营的包厢,包厢费用500元由他出300元,陈新铿出200元。当他与陈新铿、官某、何某1、何某2五人进入包厢时,包厢内已经坐有三名男子及五、六名女子。随后,他们五人开始喝酒唱歌,他看见茶几上有两个四四方方的木盘,其中一个盘中有“K粉”,陈新铿从身上拿出一小瓶“K粉”(约2.5克)倒在另一个盘中,于是他们五人陆续用塑料吸管开始吸食“K粉”。期间,还陆续有数名男女进入包厢,其中四名女子是陪他们四人喝酒、唱歌、吸“K粉”、摇头的。直至5月9日0时许,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认定全案事实还有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9日凌晨0时许在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坑头里靠滩涂的一间厂房“冰库”内查获一个“嗨包”,查获吸食毒品“K粉”嫌疑人吴某1、张某2、张某1、陈某3、何启发、陈新铿、何某2等17人。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没有前科劣迹。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全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新铿携带“K粉”进入包厢供他人吸食的事实,有证人官某证言及被告人何启发的供述予以证实。故被告人陈新铿未提供“K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新铿、何启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以相应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新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二、被告人何启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安人民陪审员 林知健人民陪审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