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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地平线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地平线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9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地平线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勤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9998160X。法定代表人:缪海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地平线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蔡    雄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伟伟代书记员刘乐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