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马乃英,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容,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覃玄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象州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7)桂1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玄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48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37.5元以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覃玄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玄华2137.5元以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覃玄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覃玄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有存款。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覃玄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象州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2×××19的银行存款2187.5元。(包括标的款2117.5元、执行费50元、受理费20元),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